一.进口
进口产品在送检时,一般来说应出示外贸合同、海外专用发票、提货单、装箱单、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也称“货品流向单”)等相关报关单证。
申报品质、规格型号、安全性检测的,还应出示海外的检验证、使用手册和相关标准和技术文档。凭样成交的,应递交成交样品申请总重量鉴别的,应递交海外的总重量、水分检验证和总重量明细表。
申报木料材积鉴别的,应出示海外的材积明细表申报损坏鉴别、载损鉴别、积载鉴别、海损鉴定的,要出示各程提货单、船运单件货品港船工作交接时的理货损坏溢短单、铁道商务的记录、空运意外事故的记录等。
除此之外,船方还应出示航海日志、海事报告书、舱单、运输图、验舱资格证书、验舱报告书等各类相关基本资料申报外国投资财产实际价值、种类、品质、数量和损失鉴定的,还应出示财产的明细表、专用发票及各类实际价值的证实、财产的已使用年限、财产的维护保养具体情况等各类相关的基本资料在申办内地委托检验时,申请者除按要求填好“委托检验报告单”外,还应出示检测的样本、检验标准和方法。海外委托人在申办委托检验时,还应出示相关函电、基本资料。
二.出口
出口产品在送检时,一般来说应具备外贸合同(或售货声明书及函电)、信用证原件的影印件或复印件,必要时具备原件。合同协议要是有补充条款的要具备补充的协议书;合同协议、信用证有变更,要具备合同协议、信用证的改动书或变更的函电。
对订有长期性贸易合同而采用记账方法结算的,各外贸进出口企业每年一次将合同协议复印件递交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检测时,只在申请表上填明合同编号就可以,无须每次附交合同协议复印件。凡属危险性或法律规定检测范围内的产品,在申请办理的质量,规格型号,数目,总重,安全性,卫生检测时,一定要递交商检机构出具的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报关单证,商检机构凭此受理以上各类送检办理手续。
凭此成交的产品,须具备经海外买家确定,两方签封或合同协议,信用证已确定需经商检机构签封的样本.临时性看样板成交的产品,申请者还一定要将样本的编码,号递交商检机构1份。
关于服饰、纺织产品、真皮皮鞋、手工艺品等产品,在送检时还应递交文字表达不上的样卡、色卡图或实体样本;属于一定要向商检机构申办卫生申请注册和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书的产品,送检时一定要具备商检机构出具的卫生注册证书或出口的质量许可证号和厂检及格单。
冷藏、水产品、畜禽和罐头等须申办卫生时,一定要交附商检机构出具的卫生注册证书和厂检及格单;经装运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需要在港口申请换证的,一定要交附装运地商检机构出具的“出口产品质量检测换证凭单”(简称为“换证凭单”)原件;经生产运营单位检测的,应递交其检验结果单;初次检测未达标,经返修整理后申请办理再次检测的,应缴附原件的商检机构出具的未达标通知书和返修整理纪录;申请办理总重/数目鉴别的,应缴附总重明细表、装箱单等基本资料;申请办理积载鉴别、监控运载的,应具备运输图、运输计划等基本资料;申请办理出口商品包装应用鉴别的,应缴附商检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申请办理委托检验时,送检人应填好“授权委托检验报告单”并递交检测样本、检验标准和方法。海外委托人在申办委托检验办理手续时还应具备有关函电、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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